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葛某、张某某介绍给张树江、王春仁、杜辉等人卖淫,被告人王某某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2.证人葛某、张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杜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世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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