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陌陌等平台介绍卖淫女龙某某、胡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嫖资,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介绍卖淫女龙某某与任某某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店内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
2.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与任某某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店内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
3.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与刘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酒店内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2200元。
4.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介绍卖淫女龙某某与任某某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内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发结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胡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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