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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11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石楼镇赤岗新村东园街3号的粤海美容店内,通过在门口招揽、吸引嫖客进店后介绍卖淫服务的方式多次介绍嫖客给卖淫女罗某某和李某某(均另处理)等进行卖淫活动,收取介绍费人民币合共840元。

2019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对其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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