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东莞市**镇**街**巷**号**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郧西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东莞市**镇通过微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每成功介绍一次卖淫女卖淫,获得200-1000元人民不等的提成。其共介绍卖淫十次左右,获利2000-3000元。其中,王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14时许,以1700元的价格,利用微信介绍艺名为“**”的卖淫女给违法人员赵某某(另作处理)嫖娼;2020年7月25日早上,以1800元的价格,利用微信介绍艺名为“**”的卖淫女给违法人员刘某某(另作处理)嫖娼。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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