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24日,马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帮忙介绍卖淫女,此后王某某介绍了卖淫女徐某某(已行政处罚),并**收取了马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1800元。同日22时左右,马某某与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转账给徐某某嫖资人民币1500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00元。
2.2019年6月3日,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王某某帮忙介绍外籍卖淫女,此后王某某通过**好友“美人痣”(另案处理)介绍了外籍卖淫女G某某(已行政处罚),并**收取了刘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2500元。同日22时左右,刘某某与外籍卖淫女G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座**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王某某向“美人痣”**转账嫖资人民币1800元,个人获利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晓青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七十六页;
3.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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