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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威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威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具体时间不确定),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某、杨某某等卖淫女介绍嫖客,并从嫖资中抽成获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检察官助理:胡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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