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6********,汉族,初中,太原市**夜总会“妈咪”。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区**小区**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以来在山西省太原市**夜总会工作期间,多次介绍坐台女卖淫,该从中赚取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交代总共组织介绍小姐4次卖淫嫖娼,并从中抽取不等的嫖资,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续某某(已治处)在太原**夜总会上班期间均有出台、卖淫行为,并指证出台、卖淫活动均为王某某介绍。王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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