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址平阴县**小区**街**医疗器械店,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将卖淫女葛某某、庞某某介绍给王某甲等多名嫖客卖淫。
一、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葛某某卖淫的情况
1、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卖淫女葛某某介绍给嫖客王某甲卖淫,并向王某甲索要50元介绍费。葛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三次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7月14日,王某某将葛某某介绍给嫖客刘某某卖淫。葛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8月28日,王某某将葛某某介绍给嫖客展某某卖淫,并向展某某索要50元介绍费。葛某某与展某某发生两次卖淫嫖娼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庞某某卖淫的情况
1、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卖淫女庞某某介绍给嫖客王某甲卖淫,并向王某甲索要30元介绍费。庞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两次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5月、6月期间,王某某将庞某某介绍给嫖客李某某卖淫,并向李某某索要20元介绍费。庞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三次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5月、6月期间,王某某将庞某某介绍给嫖客展某某卖淫,并向展某某索要50元介绍费。庞某某与展某某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行为。
4、2019年5月31日,王某某将庞某某介绍给嫖客刘某某卖淫。庞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两次卖淫嫖娼行为。
5、2019年6月24日下午,王某某将庞某某介绍给嫖客郑某某卖淫,并向郑某某索要100元介绍费。庞某某与郑某某发生两次卖淫嫖娼行为。
6、2019年10月2日,王某某将庞某某介绍给嫖客于某某卖淫,并向于某某索要50元的介绍费。庞某某与于某某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介绍卖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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