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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阳阳”、“晓阳”,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2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起,被告人王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庄路经营“依恋足浴”店,后容留、介绍卖淫女蒙某某和王某乙在其足浴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好处费。2019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容留、介绍卖淫女蒙某某和王某乙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庄路自己租住的居民房分别与刘某某和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蒙某某、王某乙、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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