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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村**组**号,住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李某某、平某某在本市淮海西路人民医院西一破旧瓦房内及平某某家中实施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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