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大厂县**镇**宫**期**号**单元**室。2020年0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RG****号小型轿车沿大厂县厂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喜来登酒店附近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恩芝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