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内黄县城关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内黄县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J****号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654公里加600米处时,与胡某某驾驶的豫ET****号江淮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李某某驾驶豫GD****(豫G****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先与豫AJ****号车发生刮碰,后与高速公路右侧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豫AJ****号车乘车人孙某某死亡、周某某等多人受伤,三车及豫ET****号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复核,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维持该事故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大巴车内视频和路面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受伤及车辆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