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街,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交城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宜小区西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及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车祸后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双额颞坏死脑组织清除及去骨片减压术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张某某、郭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书记员:王俊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