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63********,汉族,文盲,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曹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杰星购物广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拐弯的李某某驾驶的“久力”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李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继发重度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