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5时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P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挂号重型普通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25省道18KM+300M路段,与驾驶苏06-2****号手扶式拖拉机在同方向行驶的徐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60********,如东县**镇**村**组**号)双方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当场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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