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GW**小型轿车沿滑县滑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城西门前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滑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尸检照片;2.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信息,诊断证明书,家庭情况证明,安葬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事故公开调取证据登记表,告知书,支付医疗费用通知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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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威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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