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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三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住东明县**镇**村**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0时35分,在新乡市金穗大道与东街村路口交叉路口,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J******号普通低速货车沿金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骑自行车由北向南等候通过路口的被害人王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4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乙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卫国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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