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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华某某**镇**村**组。2017年7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三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某某治河渡镇公租房路口路段时,撞到前面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5月10日受害人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据公开记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谭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明智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16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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