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21日8 时3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晋K****X、晋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省平山县到山西省代县,由南向北行至省道311线53KM+ 955M处(茹村派出所附近),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即驾车越过中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未靠右侧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津鸽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造成张某某经五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五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虹丽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祁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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