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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85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沿高密市姚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密市星宇劳保公司门前路段时,遇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由路西侧停车场驶出左转弯,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向右躲避过程中,与前方在路边步行的谷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后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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