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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干,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渝H7****号皮卡车,从黔江党校宾馆出发,沿着正舟路往舟白方向行驶。8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正舟路嘉华城路段人行横道时,因其未减速行驶,未能注意到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将其撞倒,致王某甲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积极配合调查。

2019年5月18日6时40分,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H7****号皮卡车事故前传向、制动有效,传动及其他安全系统运行正常。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支付医疗费20余万元,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发票复印件,黔江民族医院诊断证明,黔江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伍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现场监控视频;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为:139969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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