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新源牌轮式挖掘机,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古楼卫生院附近出发,沿骑龙街往该镇人民政府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骑龙街临时摊位区路段时,因王某某忽视观察未保证行车安全、未发现行人,挖掘机与行人杨某某发生刮撞,导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杨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莫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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