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晋02·A****的变型拖拉机由云阳县**镇**社区往**镇**村方向行驶。6时35分左右,该车行驶至**镇**路向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客吴某甲、吴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贺某某报警投案,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被害人程某某死亡后,王某某向程某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费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户口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表、拖拉机行驶证、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云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费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海燕
检察官助理:张彬
附:
1.被告人现住云阳县**镇**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345266****.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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