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谦和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D5F***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人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区政府北侧路段时,与推着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驾车逃逸,次日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源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责,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丧葬等费用十五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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