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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辽宁省**局辽阳**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6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立山区“凤凰城”门前由西向东实施倒车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辽C****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辽C****4起亚牌小型轿车停驶至此,又遇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分别在此处站立,再遇陆某某在此处销售水果。由于王某某倒车后向前行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操作失误,致使其所驾车辆分别与黄某某所驾车辆、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陆某某及其水果摊和夏某某所驾驶车辆接触碰撞,致使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陆某某5人受伤及三车和陆某某的水果摊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甲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刘某甲死亡与本次道路车辆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应为次要作用。2019年11月20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等6人无责任。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刘某甲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双方各参与人身份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保险材料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黄某某、于某某、夏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发现场视频监控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多辆受损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洋
代理检察员:  相石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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