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6/辽K****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沈半线40公里+800米处,与由北向南运动的彭某甲相碰撞接触后碾压刮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甲当场死亡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声明书、收条、声明和承诺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等;
2.证人彭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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