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都匀市**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J****9号小型轿车沿都匀市西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22时05分许行驶至都匀市西山大道罗马假日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该车左前部碰撞由东往西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甲,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王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9mg/100ml。
另查明,经都匀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钟某某、钟某甲、钟某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网上查询、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进必查、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护士资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申请、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警情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民事调解书、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腾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尸检报告、血检报告、车检报告、鉴定人、鉴定单位资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赵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贵州省都匀市**栋**单元**,联系方式:187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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