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飞鸽牌电动三轮车,沿本市子午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沣一路十字,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所驾三轮车通过十字北侧人行横道时与被害人田某甲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将田某甲送医救治,后民警接报至医院将其抓获。同年8月31日,田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甲无事故责任。经鉴定,田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推断书、丧葬费收条等;
2. 证人许某某、田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6. 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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