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5197********,现住河南省郏县**乡**村3号,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王某某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5时许分,王某某驾驶豫K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茨沟乡*村(老***门口西大约50米处)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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