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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团板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团板线****处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甲发生事故,致徐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7月1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徐某乙损失共计37869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将全部款项支付莒南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1356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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