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7********,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卡车司机,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A*****轻型厢式货车沿河南省登封市大禹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登封市格林酒店附近转入人行道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赵某某死亡,二名乘员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置。经鉴定,赵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若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所有证据及卷宗贰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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