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出租屋,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5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定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家坡村咬家河路段时,与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0分许死亡,三轮电动车乘员胡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10%-3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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