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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K*****号货车由韶山往涟源方向行驶,途经S209线湘乡市**街原“振湘饭店”地段进入道路时,与娄底方向往湘乡方向行驶由蒋某某驾驶并搭乘黄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湘K*****号货车碾压倒地的摩托车及黄某某,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

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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