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日至7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K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双峰县**镇往永丰镇定源村方向行驶,途经县城和森大道横塘村地段时,与前方匡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匡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将匡某甲送至双峰县中医院治疗,匡某甲的家属报警,王某某在双峰县中医院被民警带至双峰县公安局。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与准驾不相符的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注意前方自行车的行驶动态,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娄底永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匡某甲因车祸致伤左侧额顶叶及右侧顶叶多发脑挫裂伤并脑疝形成,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月22日,匡某甲因重型颅脑外伤,一直在双峰县中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2日去世。
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匡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匡某甲家属8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彩银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50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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