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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村**组,住襄阳市东津新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9福特牌小型轿车,车载张某某、郭某某,沿襄阳市东津新区苏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苏岭路与秦岭路交叉口时,与沿东津新区秦岭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石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8的帝豪牌小型汽车(车载被害人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某、郭某某受伤,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殁年65岁)。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2020年6月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6月12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F****9福特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66km/h,鄂F****8帝豪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9.8km/h。

2020年7月4日,经襄阳市东津新区移动警务平台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过,及在设有限速标志牌的路段超过最高时速的3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62.3757万元,此外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阳市东津新区**院**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0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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