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湖北汉川人,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小学文化,某某某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小型汽车,沿汉川市汉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庙头镇炼厂加油站门前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袁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日,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某信息、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被害人身份信息、某某某信息、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李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