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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7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珠峰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报祖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9省道阳福线路口,并沿北侧辅道左转弯时,与沿109省道阳福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唐某某驾驶的两轮车相撞,随即沿109省道阳福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向南偏转的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以及向左倒地的两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唐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柳某某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调查,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10、122”报警电话记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户口本复印、结婚证复印件、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4.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毅明

2021年0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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