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巷**号**单元**楼**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鄂E****L轻型自卸货车,在枝江市百里洲镇神龙潭村(互良线)刘徐路12KM+500M与神龙潭村二组村级公路交叉路口地段右转弯行驶时,与沿刘徐路由东向西骑行自行车的鲍某某碰撞,致鲍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车辆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和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事故现场路段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在枝江市**街**巷**号**单元**楼**室,电话:139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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