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河南**集团**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大道**号,住长垣县**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8日21 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G*****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9人,实载43人,行李舱最大载重600kg,实际载货10740kg)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1055 KM附近处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右前轮爆胎,王某某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失控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冲出高速公路后侧翻,造成在车尾部休息的另一名司机范某某当场死亡,乘客崔某某、戚某某、高某某、林某某、吕某某等23人不同程度受伤,豫G***** 大型普通客车及所载货物、乘客财物、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当阳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戚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损伤程度、车辆痕迹、事故原因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车站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已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肇事车辆有投保商业险,民事赔偿有保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区**路**,联系电话1363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刚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华大道东段14号,住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中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8日21 时10分许,被告人王刚林驾驶严重超载的豫G90998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9人,实载43人,行李舱最大载重600kg,实际载货10740kg)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1055 KM附近处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右前轮爆胎,王刚林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失控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冲出高速公路后侧翻,造成在车尾部休息的另一名司机范文平当场死亡,乘客崔晨博、戚趁娜、高守志、林振荣、吕朝举等23人不同程度受伤,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及所载货物、乘客财物、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戚趁娜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崔晨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当阳大队认定,王刚林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刚林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林振荣、戚趁娜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刚林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损伤程度、车辆痕迹、事故原因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车站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刚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已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肇事车辆有投保商业险,民事赔偿有保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刚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刚林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中段,联系电话13633730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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