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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仙桃市**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4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 A*****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武汉市**农贸市场出发驶往仙桃市**镇。6时28分许,王某某驾车沿S321省道由东向西行至70km+900m(**镇**村村委会门前路段)处时,遇卢某某驾驶鄂M*****号"林海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事发当时悬挂的鄂M*****号牌)对向驶来,王某某越过中心线驶入道路南侧,其所驾驶的货车前中部与摩托车前部发生正面碰撞,并将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向左前方推行约20米,直至货车冲上道路南边花坛后停驶,造成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距离案发现场约500米的地方拦住出警警车投案。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报警受理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报警录音;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蓉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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