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F****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海盐县武原街道环城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淡井公交南站处时疏于观察,与同向由被害人陈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遭遇车祸致头颈胸腹盆部及肢体外伤,头颈胸腹盆部开放性毁损伤而死亡。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的制动、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规定长度。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规定长度且疏于观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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