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驾驶辽C****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交通岗(米兰交通岗)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王某乙(被害人,男,殁年67岁)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刚
检察官助理:万远宾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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