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C7****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潭牛镇往文城镇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在途径潭大线7km+955m处时,由于低头给手机充电未注意察看路况,致使该车与被害人符某某同方向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符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1月9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符某某系头部受到撞击造成颅骨骨折导致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死亡。
2020年3月3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符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4月9日,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符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家属共计69.9万元,被害人符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材料、健康检查笔录、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办案说明、收据、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村委会**村;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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