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625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快递**营业部快递员,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小组,现住诸暨市**镇**北路**号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D2****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诸暨市店口镇小顾家村驶往店口集镇方向。17时55分许,途经诸店线25KM+300M店口镇文裔小学地方,因在设有限速交通标志标明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何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话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手机通信记录单,酒精呼气测试单,病历及死亡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单,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何某乙、张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车辆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速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文裔小学门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与在人行横道上通过的行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98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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