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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2000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ZC****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线新昌县**镇**岭往**街道**方向行驶。14时06分左右,途经**线0Km+860m路段时,与对向张某甲驾驶的浙D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案发后,其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除保险外人民币134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EZC****号轻型自卸货车、浙D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前科材料、报警记录、谅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物品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亡者人体人体检验记录、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津汉

2020年3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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