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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由本市南浔区千金集镇方向驶往朝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千金集镇八角棱桥北堍时,与相对方向的被害人宋某甲驾驶的南浔D*****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浔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接收证据清单、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注销户口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备用金收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宋某乙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钰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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