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无别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4********,籍贯:山西省长子县,大学本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幢**单元**室。单位及职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浙A7****号*甲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00时41分许,当其驾车在本市西湖区崇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晴川街路口左转弯时,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车头与在路口东侧由徐某某停着的沪C6****号*乙牌小型轿车车尾相撞,造成二辆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 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晴川街路口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而后民警立即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醉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一案供认不讳。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21616****。

2.侦查光盘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