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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害人郑某某驾驶仙居02****号牌二轮电动车沿田吴线自南往北行驶。20时28分许,车辆行驶至25KM+860M路段时因未开起电动车大灯和操作不当与道路上的安全警示桩发生碰撞摔倒在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浙JL9****小型轿车同向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与郑某某及仙居02****牌二轮电动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仙居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汤某某、戴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及技术性能鉴定报告(车速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事故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赔偿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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