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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香港街线003号线杆处时,与被害人袁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书 记 员:李 晖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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