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永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5月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5月1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号重型厢式货车载炭黑,由山西省运市城驶往河南省邓州市,行至209国道卢某某****路段时侧翻后翻入路外,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永济市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